自從李小姐消失之後,我跟阿鯤仔決定等人救不如自救。開始積極的聯絡航空公司,以及我們當初付機票款的信用卡公司,經過幾個禮拜的調查,我們才發現,李小姐賣給我們的票,是經過中間的broker(備註)轉賣,broker通常有自己特殊的規範條約,跟航空公司沒有相關,broke也不跟個人做生意,只跟travel agent打交道,我們的問題,到後來還是得由李小姐負責,解鈴還需繫鈴人。

這時,時間點上已經離我們預計的出發時間只剩兩個月,在李小姐找不到人的情況下(其實我們原本想親自到他紐約的公司找他,後來想想不太安全,誰知道會不會有擦槍走火事件,在這個武器氾濫的國家,還是謹慎小心點好)。為了要如期回去看外婆,我們只好又買了額外的機票回台灣($$$);同時我們求助於消費者保護協會,希望透過他們來調解這件事情,畢竟,李小姐應該給我們一個解釋,這件事情能處理到什麼程度我們也有權知道,或者是不是有轉圜餘地,找其他的解決方式?
 
消費者保護協會六個星期後給了我們消息,同時轉寄來李小姐落落長十幾頁的回信。其中控訴我們行程千改萬改,讓他work over-time,還不收我們額外費用,結果好心沒好報,我們還給他更多的工作,弄的他心力交瘁云云。
 
我跟阿鯤仔讀了他這封充滿文法錯誤的英文信,簡直不知該暈倒還是噗嗤一笑,因為我這個人做travel decision一向乾脆,看好哪個航空公司,出發時間沒問題,就定了,同時我也尊重旅行業生存不容易,不跟人討價還價,只要價錢可以接受就好。時常改行程,把agent弄的頭腦發昏精神分裂的事情,我也沒這個精力,像這樣沒有根據的指責,簡直不可思異。不過好消息是,他同意幫我們處理,跟航空公司協調,於是我只好硬著頭皮再跟他聯絡。

這次李小姐提供了一個解決方案,但是這個方法附帶的條件很多,我學到上次經驗教訓,很謹慎的要求他寫下所有的條件,用信函或傳真寄給我們。不知道如何,這次通話後,許久都沒有他的消息,我們於是想到一個方法:記掛號存證信函表明如果他不出面,我們就打算上法庭。
 
果然,掛號存證信函起了作用,李小姐在接到我們的最後通牒後一星期,傳真了”最新方案”,但是看了他的提議,我跟阿鯤仔都嚇了一跳!新的條件跟他在電話上說的又大有變更,雖然允許我們使用原本被取消的兩張機票,但罰款漲了40%,從新訂票又得在一個月內做決定,而且只能訂近幾個月的位子。接到李小姐傳真的時候,我們已經要出發前往台灣,怎麼可能兩三個月後又回去一趟?假期緊迫不說,新的罰款再加上機票差額,還得在原本的票面額之外,再加付給李小姐一千大洋?我們覺得有點上當受騙,十分惱怒。
 
於是,我跟阿鯤仔忍無可忍,覺得李小姐處理失當,除了拖拉戰術之外,前後說詞反復無常,沒有一致性,而且他最後的解決方案充滿種種限制,我們實在很不滿意,於是決定一狀告到民事法庭。

備註:向老媽討教的結果,才知道在台灣一樣也有中間的”切票公司”,航空公司(大盤商)賣一整批票給中間的切票公司,由切票公司(中盤商)再轉賣給旅行社這樣的零售商,跟一般市場經濟的運作很類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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